|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均依本条款的规定办理;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则依法律法规或一般已确立的惯例办理。 | |
|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本酒店若接受特别约定,则不论前款规定如何,以该特别约定优先。 |
| 拟向本酒店申请订立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酒店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刻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第1所列基本住宿费计算)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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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前款第2项住宿日期、继续住宿的申请时,本酒店将视该申请为新住宿合同的申请进行处理。 |
| 住宿合同于本酒店承诺前条申请时成立。 但本酒店能够证明未予承诺时,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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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依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客人须以住宿期间(超过3日时按3日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按本酒店所定金额,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定金。 |
| 3. | 定金首先冲抵客人最终应付的住宿费用;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次冲抵违约金及赔偿金;如有余额,则于依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
| 4. | 客人未在本酒店依第2款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该款所述定金时,住宿合同失去效力。但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定金支付期限时,已就此向客人作出告知的情形。 |
|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仍有可能接受免于支付该款所述定金的特别约定。 | |
| 2. | 本酒店在承诺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所述定金,亦未指定该定金支付期限的,视为已接受前款的特别约定。 |
| 遇下列情形之一,本酒店可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订立。 (1) 住宿申请不依本条款进行时。 (2) 因满房(满员)而无客房可供时。 (3) 经认定拟住宿者就住宿事项有可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拟住宿者明显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5) 就住宿事项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7) 经认定拟住宿者为醉酒人士等,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困扰时,以及住宿者已对其他住宿客人作出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8) 已要求支付住宿费用而客人未在期限内支付时。 |
|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
| 2. | 因住宿客人应负责的事由,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时(依第3条第2款规定,本酒店指定定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定金的情形下,客人在该支付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除外),本酒店将依附表第2所列内容收取违约金。但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款特别约定的情形,仅限于在接受该特别约定之际,本酒店已就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向客人作出告知的情形。 |
| 3. | 住宿客人未联系本酒店,且至住宿当日晚上8时(如已预先告知抵达预定时刻,则为该时刻起经过2小时之时点)仍未抵达时,本酒店可视为住宿合同已由客人解除并予以处理。 |
| 遇下列情形之一,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 (1) 经认定住宿客人就住宿事项有可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经认定客人已实施此类行为时。 (2) 住宿客人明显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3) 就住宿事项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5) 经认定拟住宿者为醉酒人士等,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困扰时,以及住宿者已对其他住宿客人作出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6) 在寝室内卧床吸烟、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以及不遵守本酒店所定使用规则中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于火灾预防上所必需的事项)时。 (7) 本酒店依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不予收取。 |
| 住宿客人于住宿当日,须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外籍人士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刻。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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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通货的方式支付第12条所述费用时,应预先于前款登记时出示上述支付凭证。 |
| 住宿者须腾退本酒店客房的时刻(办理退房时间)为上午10时。 | |||||
| 2. |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仍可能受理超过退房时间继续使用客房的请求。在此情形下,客人须按以下规定支付追加费用。 但下午3时之后使用的,按全额收取。 2015/09/0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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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馆内公示的使用规则。 |
| 即使在本酒店已受理的住宿期间内,遇下列情形,本酒店亦可拒绝继续提供住宿。 (1) 符合第5条所列情形时。 (2) 不遵守前条使用规则时。 (3) 持续住宿期间内未支付住宿费用时。 |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项目明细及其计算方法,依附表第1所列内容。 | |
| 2. | 前款所述住宿费用等,应以通货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通货的方式,在住宿客人离店之际或本酒店要求时,在前台支付。 |
| 3. |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使其可供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自愿未予住宿,本酒店仍收取住宿费用。 |
|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合同时,或因不履行该等合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将赔偿该损害。 但该损害并非因本酒店应负责的事由所致时,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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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酒店已取得消防机关的特例认定,同时为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等情况,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
| 本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约定的客房时,经客人同意,将尽力斡旋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 |
| 2. |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无法斡旋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冲抵损害赔偿额。但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酒店应负责的事由所致,则不支付补偿金。 |
| 住宿客人寄存于前台收银处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属不可抗力情形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 | |
| 2. | 住宿客人携带至本酒店内、但未寄存于前台收银处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住宿客人未事先申报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酒店以30万日元为上限赔偿该损害。 |
| 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在住宿之前抵达本酒店时,仅限于本酒店在其抵达前已表示同意接收的情形,由本酒店负责保管,并在客人于前台办理入住时交付给客人。 | |
| 2. | 住宿客人办理退房或合同解除后,客人的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酒店时,本酒店在所有人查明时,将联系该所有人并征求其指示。但所有人无指示或所有人无法查明时,自发现日起含发现当日共7日内于指定场所保管,其后送交至最近的警察署。 |
| 3. | 前两款情形下,本酒店对住宿客人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保管的责任,在第1款情形中适用前条第1款规定,在第2款情形中适用前条第2款规定。 |
|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将车辆钥匙寄存,本酒店仅提供场地,并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若本酒店在停车场管理上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致本酒店蒙受损害时,该住宿客人须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害。 |
| 明细 | 一般消费税 | ||
|---|---|---|---|
| 住宿客人应付金额 | 住宿费用 | (1)住宿费(房费) (2)服务费[(1)×10%] (3)税金 |
(1+2)×8% |
| 餐饮费用 | (4)餐饮费或追加餐饮费 (5)服务费[(1)×10%] (6)税金 |
(4+5)×8% | |
| 其他 | (7)电话・电报・传真 (8)冰箱使用费 (9)洗衣费 (10)其他住宿附带费用 |
(7)、(8)、(9)、(10)×8% | |
备注
|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 未住宿 | 当日 | 2日前 | 9日前 | 20日前 | |
|---|---|---|---|---|---|---|
| 一般 | 14人以内 | 100% | 80% | 20% | ||
| 团体 | 15人至99人 | 100% | 80% | 50% | 20% | |
| 100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10% | |
注意事项
为确保您的舒适住宿,依据住宿条款第10条的规定,敬请遵守以下规则。如不遵守本规则,依据住宿条款第7条,本酒店有权解除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
记